申请人:何正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1111号“楼兰尚品 LOULANSH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239号“楼蘭 Lou Lan LOU LAN及图”商标、第28235928号“楼蘭 Lou Lan LOU LAN及图”商标、第63189785号“楼兰秘烤 亚克西 Loulan secret roast yake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攀附已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主体信息、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楼兰尚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文字“楼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