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6550号“五和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ACCP体系认证证书、企业简介及发展史、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店铺链接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各类别申请注册有930余件商标,上述多件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大量注册申请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将申请商标已经于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