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君羊(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19984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索“对讲机”展示的图片内容、专利查询系统查询“对讲机”专利、知乎文章、产品介绍截图、“深圳市天下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官网介绍、期刊杂志封面、相关判决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对讲机等商品的常用形状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