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尊凰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9646号“尊凰 尊皇 ZUN 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该标志中维吾尔文经过设计已图形化,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项目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349018号“皇尊”商标、第9895778号“ZUN HUANG”商标、第33411018号“尊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逾期未续展,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钟表修理;干洗;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干洗;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维吾尔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