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丹元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59360号“Z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1726号“ZK”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申请人:吴丹元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59360号“Z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1726号“ZK”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