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善盈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03106号“一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44899号“山园”商标、第10698051号“一山堂”商标、第53191042号“一个仙及图”商标、第69878070号“一山”商标、第70190519号“一山花艺”商标、第27659492号“一山塬YISHAN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的审理状态中,引证商标五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的状态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此案。申请商标经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