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民富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27701号“线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存在呼叫、识读等职能,文字含义与所申请注册的商品无任何关联,可以起到区分以及识读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天然的显著性。申请人已经将“线轨”投入使用,通过申请人的使用,该标识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形成一定影响力。已经存在类似于申请商标文字内容的商标申请注册在第7类指定商品上并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线轨”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