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390984号“GRASS 2 MIL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RASS 2 MILK 53390984

阅读:10229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尔兰草饲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90984号“GRASS 2 MI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32259号“GRASSMI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87899号…

  申请人:爱尔兰草饲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90984号“GRASS 2 MI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32259号“GRASSMI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87899号“GRASS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蛋;肉;鱼(非活);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汤;加工过的坚果;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蛋;肉;鱼(非活);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汤;加工过的坚果;烹饪用蛋白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牛奶,奶油(奶制品)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奶油(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奶油(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3390984号“GRASS 2 MIL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RASS 2 MILK 533909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4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