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19898号“明道·致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3153号“明道致远 MINGDAOZH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及设计细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企业荣誉证明;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商标使用在包装箱的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明道·致远”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明道致远 MINGDAOZHIYUAN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明道致远”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