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1995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5199540

阅读:95325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佰缘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知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9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89836号“ABM产业公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

  申请人:山东佰缘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知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9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89836号“ABM产业公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ABM产业公园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姻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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