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7451号“聘 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智联招聘服务作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核心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5437号“聘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05745号“云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314526号“粤地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36663号“智联招聘zhaopi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75815号“智联智享校园 STUDENT.ZHAOP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54620号“智联卓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23589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775841号“智联网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722335号“智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702971号“HR HR CLUB 智联招聘HR公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874600号“智联测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775746号“智联爱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775836号“智联i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636672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934755号“智联聘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966588号“智联e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9775754号“智联易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9636667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经转让后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八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聘 智联招聘”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