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26364号“聘 智联招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聘 智联招聘 53626364

阅读:66971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6364号“聘 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智联招聘服务作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核心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6364号“聘 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智联招聘服务作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核心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23213号“E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25463号“聘聘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360837号“V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49343号“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05447号“V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74598号“智联测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94323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770061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587094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254617号“智联卓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278624号“智联机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3702970号“智联招聘HR公会HR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7226497号“智联云城市数字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1844714号“智联ZH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82352号“智联招聘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9636644号“智联招聘zhaopi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5571527号“A9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9636668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1900229号“智联 昶鑫智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聘”标的设计过程、引证商标档案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经转让后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二、十五、十六、十八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十四、十九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四、十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聘 智联招聘”整体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信号灯;内部通信装置;照相机(摄影)”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七核定使用的信号灯、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七在上述商品上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量器具;录像机;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量器具;录像机;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信号灯;内部通信装置;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3626364号“聘 智联招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聘 智联招聘 536263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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