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76973号“草粤行 caoyueh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草粤行 caoyuehang及图 24076973

阅读:97366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草粤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草粤行茶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9日对第24076973号“草粤行 caoyue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006545号“草粤行”商…

  申请人:广州草粤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草粤行茶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9日对第24076973号“草粤行 caoyue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006545号“草粤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是申请人的股东,被申请人明确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存在,其申请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也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势必会产生系列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取得的荣誉、资质证书;

  2、“草粤行”在茶产品及企业文化宣传方面的使用情况;

  3、申请人在阿里巴巴、淘宝线上交易平台经营情况;

  4、申请人签署的业务合同及2016年至2017年部分销售发票;

  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经核准于2019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草本茶;草本茶饮料;袋泡茶;调味茶;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29年08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7月31日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经核准于2015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咖啡;巧克力;糖果;蜂蜜;咖喱粉(调味品);调味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25年03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其内容也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也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与“茶;冰茶”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或商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争议商标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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