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01972号“YZF-R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属于申请人注册商标“YZF”的系列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YZF”、“-”与“R7”组合而成,与申请人已注册的“YZF”商标相比,更易被识别为指定的“摩托车”等商品的型号,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鼓励不提倡这种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