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28859号“HI鱼小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4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796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671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3171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306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指向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