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博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33887号“慧到账 方便你的融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01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785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71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981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461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180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501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913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2733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3139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商标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至十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估计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八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八至十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八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