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6483号《关于第38226790号“猿力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3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75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82号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7471355号“猿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无效。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基础法发生了变化,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和一、二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