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01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4437023号“XUE.J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介绍、申请人商标信息、销售许可协议、销售量及销售额统计、授权声明、股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息、审计报告、发票、经销协议、店铺名单、申请人网络店铺信息、媒体报道、宣传材料、百度搜索记录、维权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