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87682号“英格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英格伦 37487682

阅读:159133 2022-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鸣 委托代理人:广州沐阳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吉安铭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6日对第37487682号“英格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的“英格伦”、“猴子日漫”两件商标名称目前都有在淘宝店铺使用…

  申请人:许鸣

  委托代理人:广州沐阳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吉安铭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6日对第37487682号“英格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的“英格伦”、“猴子日漫”两件商标名称目前都有在淘宝店铺使用且商品相同都为玩具手办,两件商标在玩具市场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明知申请人在先权利使用“英格伦”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后恶意抢先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为恶意同行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英格伦”、“猴子日漫”商标申请注册信息;“英格伦”及“猴子日漫”淘宝链接及粉丝关注情况;被申请人商标在京东、天猫平台使用事实证明材料、企业关联信息;申请人“英格伦”淘宝开店日期及“英格伦”商标商品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实际将“英格伦”商标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不具备知晓及抄袭申请人所述在先使用商标的必要条件。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已积极投入商业使用,并非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也未采取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淘宝店铺相关评价;被申请人“英格伦”品牌产品销售订单。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另,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淘宝开店日期及商标商品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均表现为自制截图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英格伦”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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