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星宸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9244号“中闽星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中闽星宸”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59696号“鑫淳xinchun及图”商标、第12558005号图形商标、第34434321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