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金秋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译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01010号“金秋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金秋雷”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4770号图形商标、第40574926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