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莱咖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斯瓦尔巴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67165号“骆驼晒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厦门莱咖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至引证的第52192509号“骆驼防晒宝”商标、第52194735号“骆驼防晒宝”商标均为申请人厦门莱咖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