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边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26060号“京酒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且自身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