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天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海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96391号“海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41241号“海天下”商标、第28996123号“海天及图”商标、第946553号“海天HT及图”商标、第53892549号“海泽天下及图”商标、第40294871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149240号“海天HAI TIAN”商标、第21932390号“海天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产品介绍、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义已由上海海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海天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春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饺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