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元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0769号“LNC Home 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67878号“莱恩琦LN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41774号“L&nc”商标、第57848544号“L&nc”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