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甸园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7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16410号“红柿雾培HONGSHIWUPEI及图”商标、第15598949号图形商标、第15214558号图形商标、第3174937号“田地TIAND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