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沃雪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35933号“WOWS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58835号“双尖山及图”商标、第39858030号图形商标、第17926408号图形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