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74077号“奥尔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00922号“澳尔滨”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