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54596号“THIS IS 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891177号“这就是我”商标、12072447号“吉仕米THIS IS ME”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上述决定已生效,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