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中科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87680号“Hu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202184号“画心 HUA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80811号“华芯测控 HUAXIN CON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27614号“HUAXIN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392898号“HUAXIN 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042026号“Hua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446396号“华锌 hua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857894号“HUA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197765号“Huaz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088589号“寰鑫疆电 HUAN XIN HuanXin Jiang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8657509号“HUA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8491263号“HU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488289号“HUA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394759号“HUA B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245062号“HUA IN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481482号“欢科 Hua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3335274号“HUA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7253007号“HUAX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1434630号“豪雄之星 Haoxiongzh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3778654号“xinghong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926370号“HUAXIN 華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4295648号“华鑫招标 HUAXIN BID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8033475号“花莘记 hu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43761901号“化馨 HUA 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51412221号“HUAXIN 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54774571号“HU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57033726号“华信互联 HUA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57592577号“桦信实业 HU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55462006号“HUA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55457306号“HUA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58416124号“华兴锐创 HUA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36555340号“H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7395460号“HUAB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21274553号“Hua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54774017号“HUA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56968075号“HUAC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第57181528号“Hua Qin H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第58515467号“Hua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第11541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八)、第8884289号“华欣 Hu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其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吊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构造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独特、寓意丰富,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手册图片、企业宣传片截图、方案及报价单、交货清单、合作协议等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十、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四至三十七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在“电源适配器;变压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七在“商业文档管理”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一至十七、二十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一至十七、二十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一至十七、二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一至十七、二十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九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九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