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康润诚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9700号“康润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独创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20220号“润康生物 RealCare Biotechnololgy及图”商标、第9596104号“润康”商标、第10300112号“慷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