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甘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10684号“哈一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用或固定词语,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哈一个”为普通叙述性用语,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