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保佳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1745号“ZBJW 中保佳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1654号商标、第25879302号商标、第44730412号商标、第52627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五颗星图形属于安保行业的一般性修饰,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含有“并排排列的五颗星”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等级、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