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06725号“MINI潜力股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5704066号“睿选酒店 MINI 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04500号“MINI 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19057号“无忧MINI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997363号“墅公寓 MINI APART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631727号“微信青蛙 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放弃在典当、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 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品牌介绍、中文版宣传画册、宣传书刊、《全球名车录》(中文版)、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等“MINI”系列商标知名度证据;2、相关决定书、判决书、在先案例裁定;3、百度百科介绍等;4、引证商标七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及中文翻译件。
经审理认为,除我局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人的“MINI”系列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且对应关系。申请商标“MINI潜力股计划”是申请人独创推出的“MINI”系列品牌之一,广泛投入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并非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人早在2005年即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MINI”商标,“MINI租赁”商标也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媒体报道等主要申辩证据(光盘)基本包含于其前述提交的证据中,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典当”服务上已初步审定,在担保等其余服务上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典当、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外的保险经纪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有英文“MINI”,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MINI潜力股计划”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亦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同时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