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第40420146号“茶容悦貌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茶颜悦色”为申请人创始人吕良先生于2013年在中国湖南长沙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现已成为长沙的新生代地标性品牌。争议商标与第23460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2、茶颜悦色简介、门店列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门店照片;3、所获荣誉;4、茶颜悦色早期使用证据公证书、产品原料采购合同及相关单据;5、茶颜悦色微信公众号、宣传网页、大众点评网公证书;6、茶颜悦色维权记录;7、茶颜悦色相关媒体报道、品牌排名;8、“知乎茶也”商标使用情况公证书;9、作品登记证书;10、被申请人等恶意相关证据;11、相关裁定书;12、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21年10月7日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茶馆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由吕良转让至长沙茶悦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商标注册人名义先后变更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140件商标,其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了第22957694号、第22957734号“泰芒了”、第4281333号、第21666836A号“茶颜悦色”、第33476846号“颜悦色”等多件与申请人及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文字“茶容悦貌”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名下140件商标,其中除争议商标商标外,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了“泰芒了”、“茶颜悦色”等多件与申请人及其他主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驳回注册申请。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