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泽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1978号“仁义论酒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6102号“仁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08380号“仁义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86204号“仁义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38054号“仁義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68717号“仁義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414443号“仁义回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现在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仁义论酒道”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白酒、烧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六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