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柳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19102号“百年特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35678号“百年囍酿”商标、第47713615号“百年文酿”商标、第330528号“百年”商标、第6288819号“百年”商标、第35740367号“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59578457号“百年艺酿”商标、第56459563号“百年金酿”商标、第57965239号“百年秘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现已无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饱含申请人真情实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且注册人“北京首投沃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至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为“百年特酿”该标识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