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乐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602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9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62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62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09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关联主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7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的注销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相同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近似的驳回决定书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经我局核准注销,故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