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辉达雄丰拉链塑胶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6722号“拉奇优 NA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4595号“PARTNER PET及图”商标近、第22050635A号“甜宠宝贝及图”商标、第17322988号“虎妈猫爸及图”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