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二:仲兆敏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显君
申请人一、二于2021年12月02日对第43160926号“东俄里道斯DONGELIDAOS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40786059号“里道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9144号“里道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一、二的“秋林•里道斯”、“里道斯”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亦是对申请人一、二商誉的攀附。
综上,申请人一、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一、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一及其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及其介绍材料;
2、“秋林•里道斯”系列商标的宣传使用、产品销售情况;
3、申请人一获得荣誉证书材料;
4、申请人一媒体报道材料、审计报告;
5、在先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6、“哈尔滨市香坊区东俄里道斯食品销售部”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第29类肉;香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分别为申请人一、二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东俄里道斯”、“DONGELIDAOSI”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东俄里道斯”与引证商标一“里道斯”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肉;香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与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一、二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