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天音苑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26448号“天天音苑 T-TIAN BOOK STORE 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71103号“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67815号“天天舞苑 DAY 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60449号“天天管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61519号“天天红酒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68880号“天天影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762871号“天天有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74571号“天天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797568号“天天车展 WWW.CZHAN.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269667号“天天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490542号“天天快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8459485号“天天 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8469868号“天天 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0823188号“天天 24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5398115号“凃天 T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1346251号“TIAN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9045743号“TIAN'S TYC COSMETIC SURG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3698509号“180 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0018488号“天时汇 TIAN1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0982338号“TIAN 中天创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3079876号“天添生态科技 T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四、二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十三、十四、二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九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天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除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