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236989号“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零 52236989

阅读:88732 2022-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双流区禅毅城百货店(原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36989号“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3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双流区禅毅城百货店(原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36989号“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3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31264号商标、第33837394号商标、第20440838号商标、第5171521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56017号商标、第5575143号商标、第9588119号商标、第23621619号商标、第1968712号商标、第43385462号商标、第3364251号商标、第12560529号商标、第1125246号商标、第22740185号商标、第47595552号商标、第37403960号商标、第93253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人已注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人的企业信息、其他案件判决书、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64、181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面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2236989号“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零 522369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659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