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文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7566号“快读笔趣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339864号、第36310336号、第440323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获得了版权证书。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申请标识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