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33946号“承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承玺 60233946

阅读:39145 2022-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郝红燕 委托代理人:河北励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33946号“承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重新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4847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

  申请人:郝红燕

  委托代理人:河北励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33946号“承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重新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4847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85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冲突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网站流量优化;销售展示架出租”三项服务。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依法裁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网站流量优化;销售展示架出租”三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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