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3949号“星果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6402号“果乐星 GUO LE 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94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