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市天合恒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市梧桐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8342号“激烈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复审服务没有关联性,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案情商标获准注册,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为消费者熟知,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常见口语,使用在茶馆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