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4293号“安居优选 ANJUYX.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43452号“51 安居 WWW.51AJ.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446146号“安居应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985638号“安居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013513号“安居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050426号“安居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审理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四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显著识别文字均含有“安居”,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准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