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乌番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39324511号“MR.FUN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中文含义“滑稽先生”为贬义词,有害公众情感和男性尊严,有违公序良俗。二、争议商标仅有常见普通的词语组成,且其经过组合后的商标含义有违公序良俗,并不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分性,极度缺乏显著特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风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睡眠用眼罩;鞋垫;头巾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MR.FUNNY”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二、争议商标由英文“MR.FUNNY”构成,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