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88095号“艾贝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艾贝斯 61788095

阅读:168595 2022-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老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8095号“艾贝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2737号“艾贝斯”商标、第42928107号“艾蓓斯”商标、第45675903号…

  申请人:上海老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8095号“艾贝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2737号“艾贝斯”商标、第42928107号“艾蓓斯”商标、第45675903号“艾倍斯”商标、第9738480号“艾贝ABYY”商标、第29258399号“艾蔻贝斯”商标、第23561016号“艾贝思”商标、第58750444号“贝艾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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