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卡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高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3738号“CaPH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臆造词汇,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9712703号“CaPHIP”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CaPHIP”网络搜索截图;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CaPHIP”构成,将其注册使用在浸清洁剂的湿巾等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